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運動生物力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定為TAIWAN SOCIETY OF BIOMECHANICS IN SPORTS(以下簡稱TSBS)。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性之社會團體,以迎繁國內外運動生物力學方面之專家學者共同促進運動生物力學之研究,教學、訓練及應用發展 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運動生物力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促進國內外運動生物力學之學術交流,收集有關資訊,以供各界參考。

三、舉辦學術演講會及討論會,提昇國內運動生物力學水準,爭取加入國際生物力學學會聯盟。

四、與體育界、工業界與醫療界密切配合,從事發展研究。

五、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六、獎助運動生物力學方面之人才。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學士學位以上學歷, 從事運動生物力學相關研究工作。

2、在台灣從事運動生物力學相關工作之教師、教練、研究生及相關人員。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表、附送有關證件或論文,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運動生物力學有卓越貢獻者,自理事二人推膚,經理事會通 過,即為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者,經會員二人介紹。 經理事會通過,即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若本會會員欠繳會費遠兩年以上者,本會得以停權,並不得享有本章程第十條所列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三、本會各種書刊贈閱之權利。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五、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本條第一款所列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劉、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及副理事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與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表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與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與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與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兩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自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與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與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入會時繳納。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長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0年。月0日台內社字第000號函准予備查。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誠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而見同辭職。